1986年,由上海美术制片厂制作的《葫芦兄弟》问世,该动画通过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介广泛传播,荣获了许多奖项,至今播放量还在不断上升,已然成为了家喻户晓的动画片。主人公“葫芦娃”更是在主题曲中反复提及,随着动画的热播逐渐深入人心。
最近“葫芦娃”被侵权了。深圳葫芦娃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注册“葫芦娃HULUWA”商标,并分别使用于旗下“手机、可视电话、电话机”等产品上。
随后上海美术制片厂提出上诉,对上述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葫芦娃HULUWA”的申请注册,损害原著权益,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情形,故予以无效宣告。
深圳葫芦娃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结果,后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结果依旧认定争议商标侵害《葫芦兄弟》中“葫芦娃”的权益,予以无效宣告。
法院认为“葫芦娃”具有较高知名度,该公司将其注册成商标,并用于各类商品上,容易导致公众误认为是“葫芦娃”动画的周边产品。此外,“葫芦娃HULUWA”,无论是在文字结构,还是读音上与“葫芦娃”一模一样。该商标利用了“葫芦娃”的影响力,侵犯了“葫芦娃”本应享有的商业价值,属于侵权行为。
要知道强行申请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企业商号等相关商标,明显属于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注册行为。虽然“葫芦娃”只是动画角色,但是其形象老少皆知。近几年来有关商标侵权“葫芦娃”的新闻屡见不鲜,部分商家抱有侥幸心理“蹭热度”,结果自然是“商标”被宣告无效,侵权方还要做出相应的经济赔偿,因此,葫芦娃可不是你想用就能用的哦。